《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监管机构的适当性监管职责包含哪些...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适当性义务有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进行匹配等。经营机构首先应当了解必要的投资者信息,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投资者进行专业与普通的基本分类,在两类之下还应再做细分,以便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包括: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监会将对证券交易所执行本通知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证券交易所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积极监管和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起草背景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落实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含对投资者分类,对产品分级,按照风险级别匹配适当的投资者三方面的含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不可能规定出非常精准的一一对应的匹配关系。法规如果过细,很可能与实践脱节。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规定内容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报告,是指交易所将其报批、报备事项之外的决定或工作以及证券市场的有关情况等告知证监会的程序。第四条 交易所向证监会报批、报备和报告各类事项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规范。
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方正证券在研报业务中的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还暴露了公司内部风控机制的漏洞。刘章明作为负责人,因泄露研报内容和违规荐股,被湖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答案】:B 本题考查《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各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配备合格人员,执行总部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除证券营业部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第三条 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两项规定根据不同类型证券公司的情况,对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做了不同要求,这有利于证券公司提升专业化或区域化经营管理水平,形成主营业务优势和核心竞争力,为市场提供差异化和特色化的专业服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提出规范要求 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层级清晰、管控有效的组织体系,对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二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如下: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