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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2024-09-06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1、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市直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本办法依据相关通知制定。适用于市直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涉及资产自用、出租、出借等行为。

2、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为有效管理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本办法依据相关通知制定。主要适用于市直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涉及的资产处置包括闲置、报废、产权转移等。具体职责如下:市财政局负责整体审批和监督管理,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审批和日常监督。

3、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和强化对这些单位的资产收益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的权益。根据2009年的相关规定,制定此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统称市直单位。

4、靖江市国家税务局、泰兴市国家税务局、姜堰市国家税务局、兴化市国家税务局均为全职能国家税务局,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各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6个,正股级;直属机构1个,正股级;事业单位1个,正股级;派驻机构,全市共24个税务分局,副科级。

5、招聘单位、岗位及人数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27家,计划招聘事业编制人员46名。各单位招聘岗位、人数和相关要求详见《泰州市2023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

6、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首先,第十六条规定,必须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范围内使用票据,否则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且财务部门不得入账。第十七条强调票据的正确填写和管理,要求按顺序使用,填写内容需清晰完整,金额和各联次一致。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详细条款

1、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对国家所有资产的规范管理,旨在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使用效率。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定义为由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国家调拨、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捐赠等。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4、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2、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障资产安全。该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等在内的各类组织。根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国家所有、单位占有、使用,政府分级监管的体制。

3、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对国家所有资产的规范管理,旨在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使用效率。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定义为由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国家调拨、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捐赠等。

4、为规范市直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本办法依据相关通知制定。适用于市直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涉及资产自用、出租、出借等行为。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及监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各部门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

5、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闷晌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2004年8月24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国管财〔2004〕196号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该《办法》共26条,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有哪些?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收入主要有: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