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然事件事件反思
1、美国公司治理问题的反思表明,股票期权制激励了造假动机,公司独立董事形同虚设,审计委员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以及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存在缺陷。这些问题共同导致了安然事件等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股票期权成为公司陋习和治理混乱的象征,鼓励了管理者不顾一切地炒作股市,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2、安然事件发生后,美国社会对企业制度作了反思,意识到公司治理问题,是导致公司舞弊的根本原因。以下制度安排存在的缺陷,才是导致安然事件等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所在。股票期权制激励了造假动机。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乃至员工发放公司股票期权,被认为是美国公司治理中十分成功的激励机制。
3、安然事件,作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公司欺诈案之一,其影响深远且广泛,不仅震撼了全球金融市场,还引发了对企业伦理、会计准则和监管制度的深刻反思。首先,安然事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安然公司曾是美国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其突然破产揭露了公司高层通过复杂财务手段隐瞒巨额债务和亏损的真相。
4、年年初,一家有着良好声誉的短期投资机构老板吉姆·切欧斯公开对安然的盈利模式表示了怀疑。据他分析,安然的盈利率在2000年为5%,到了2001年初就降到2%以下,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回报率仅有7%左右。经过调查一直隐藏在安然背后的合伙公司开始露出水面。
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
独立董事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至20世纪30年代,其诞生的里程碑是1940年美国实施的《投资公司法》。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需要40%的独立成员,旨在防止控制股东和管理层的不当行为,以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年代,企业圆桌会议和美国律师协会商法分会进一步提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以独立董事为主,提名委员会也应由独立董事主导。进入90年代,许多经营状况不佳的公司的总裁因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们而被迫离职,这使得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席位占据了大约三分之二的比例。
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标志性事件是1940年美国实施的《投资公司法》,该法规定投资公司董事会成员需有至少40%的独立董事,旨在防止控制股东和管理层的内部操控,保障公司整体利益。随着1970年代“水门事件”的爆发,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信任度下降,推动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
公司法规定外部董事的职能作用是什么?
1、外部董事的参与有助于国企提高决策效率。他们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审视问题,为公司决策提供更加全面和深入的思考。此外,外部董事在风险控制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能够识别和评估潜在风险,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国企的稳健运营。
2、改进企业管理,增加股东财富 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往往是其他企业的管理者或决策专家,因此他们能以其专业知识及独立的判断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以其诚实和能力去审视公司的战略、计划和重大的决策.协助管理层改进经营活动,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改善公司信誉,提高公司价值。
3、外部董事的主要作用有五个方面: 避免董事与经理人员高度重合,真正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制衡,保证董事会能够做出独立于管理层的判断与选择; 确保由董事会挑选、考核、奖惩在董事会 *** 的经理人员,避免非外部董事尤其是其中的执行董事自己挑选、考核、奖惩自己; 外部董事不负责企业的执行性事务。
4、在某种程度上,如果董事会全部由全职的内部董事构成,它可能就是无效的。外部董事同时具备促进、完善公司战略决策和控制、监督公司经理层的作用。促进和完善公司战略决策的作用任命外部董事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给董事会的战略决策提供更多的知识、体现客观性和起平衡作用。
5、外部董事,是指由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其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表决方式是一人一票制,外部董事只有在人数上占绝对优势,才可能在公司重大决策上占主导地位,才有足够的话语权。
6、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职能管理方式如下: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
什么是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与执行董事有何不同
1、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与执行董事的区别在于:所属公司性质不同。执行董事存在于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于上市公司;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存在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决策权不同。
2、外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他们均是指本人目前不是公司雇员的董事。外部董事是美国的称谓,非执行董事是英国的称谓。与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相对应的是那些既是董事会成员、同时又在公司内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这类董事被称为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
3、非执行董事则通常不担任其他公司职务,仅履行董事会职责。 独立董事的角色升级/ 独立董事的概念源于1997年,它强调董事的独立性,不仅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还限制了股份持有和关联方任职。而在香港,这一概念进一步发展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要求更严格,包括持股限制和避免在控股股东处任职。
独立董事起源
1、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标志性事件是1940年美国实施的《投资公司法》,该法规定投资公司董事会成员需有至少40%的独立董事,旨在防止控制股东和管理层的内部操控,保障公司整体利益。随着1970年代“水门事件”的爆发,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信任度下降,推动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
2、独立董事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至20世纪30年代,其诞生的里程碑是1940年美国实施的《投资公司法》。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需要40%的独立成员,旨在防止控制股东和管理层的不当行为,以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3、随后,纽约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商协会和美国证券交易所也跟进,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1980年代,企业圆桌会议和美国律师协会商法分会进一步提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以独立董事为主,提名委员会也应由独立董事主导。